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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:监察委人员违法由纪委监委调查!

华辩网 2020-02-19

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3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,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、首席大检察官张军,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内设机构,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,并答记者问。

南方周末记者:

我有两个问题,第一个问题顺着刚才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犯罪纳入第五检察厅,监察委的调查人员,他们的职务犯罪是否属于我们的监督范围?第二个问题,最近看到很多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的审委会的做法,我了解到这是一个检察监督职能体现。但是我看到业界有一些讨论,在列席的时候是否应该讨论个案,如果讨论个案是否会造成控诉地位不对等,请张检察长解答一下。

张军:按照现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情形,还是由纪委、监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,有些案件,检察机关还可以应监委的要求,可以提前介入,了解情况。

第二个问题,检察长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,这是个老问题,法律早就有规定,各级检察机关从最高到县区的基层检察院都有列席,只是检察长列席的不多。过去列席的主要工作是围绕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,因此谁分管谁去列席,所以副检察长为多。我到最高检工作以后,了解情况后,我觉得既然法律规定的是检察长可以列席,委托副检察长可以,检察长能够列席的尽量检察长列席。第一是体现法律规定,检察长应当列席的,依法列席。第二是对审判权的尊重。第三是通过列席能够了解制定司法解释,总结相关案件的经验或者教训,检察职能行使上还有哪些需要提升,还有哪些欠缺。检察长列席更有助于使检察职能的行使,使存在的问题得到调整、纠正、改善,提升我们的检察能力。

这一做法会不会使一些案件的处理失衡?一方面,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复杂疑难重大案件,这是法律的规定。另一方面,检察机关可以列席,我们列席不仅仅是讨论案件,还有讨论司法解释、其他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些审判中的问题。对于具体案件,我们通过列席进一步阐释相关的问题,会促进审判委员会更全面了解情况,不仅是纠正我们自己还存在的一些问题,还能够把检察机关的意见通过检察长列席阐释出来。

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。当然,也不是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这个案件都得到认可,得到认可的比例比较高。我在去年作为最高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审判委员会,这事引起了关注,我也没有想到。我觉得这是一个正常职能,有法律规定,我去履行就是了。我在审判委员会上对于一个性侵女童的案件,对证据怎么去认定、行使,阐释了检察机关的看法。性侵案件和其他抢劫、盗窃、毒品案件证据采信的规则有所不同。性侵女童的案件和性侵成年妇女的案件证据的采信规则又有不同。我们重点把规则讲清楚,提供给审判委员会去讨论,最后得出来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,人民法院认可,社会认可,有关方面也认可。这恐怕也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,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优势所在。我们会把它很好地去总结,去实施,让它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。特别要讲一点,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不同的。要有我们的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,还有中华传统法文化的自信。

来源:中国网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官网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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